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国通新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4499号
原告:内蒙古国通新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银泰花园1号楼1单元5楼5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巨海城八区5号6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蒙古国通新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国通新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国通新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国通新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国通新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