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4民初867号 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0638048X1。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职工。 被告: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巨海城八区5号、6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立民。 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与被告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另,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撤诉。 审 判 员 卜凡国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娜 书 记 员 荆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