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惠东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民辖终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东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平山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住,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云山西路**德赛大厦/div>
负责人:范题。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4年7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原审被告:游杨巧,女,汉族,1971年2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上诉人惠东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惠东第三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惠州分行)、原审被告***、游杨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2民初22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惠东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上诉称,本案《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系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支行与被告***、游杨巧签订,签订地在惠东县。且惠东支行住所地在惠东;同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管辖为惠东支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主合同约定的管辖及担保合同约定的管辖很明确为被上诉人惠东支行的住所地。故请求贵院撤销(2019)粤1302民初222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建设银行惠州分行与***、游杨巧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号)第四十一条约定合同条款项下的债权在编号为××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范围之内、第四十二条约定合同项下争议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的协议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为有效协议。上述合同贷款人系建设银行惠州分行,其住所地位于惠州市惠城区。
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支行与惠东第三建筑公司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6(延期)房按字第××号)第十一条约定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支行)住所)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div>
根据上述合同性质可知,《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号)为主合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6(延期)房按字第××号)是从合同,现从合同与主合同约定的协议管辖法院不一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故本案应由主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行使管辖权。根据主合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号)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瑞南
审判员*丹
审判员许海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凌慧雯(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