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速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速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新意创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民辖终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速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99号阳光地带小区M2号楼三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牛云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新意创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玉门河北沿岸1号3幢0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上诉人山西速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新意创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9民初9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9年1月7日签订的《电梯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上诉人双方均为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非法律专业人士,误将太原仲裁委员会写为劳动仲裁机构,且双方约定的当地即太原仅有一家仲裁机构,依照仲裁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太原仲裁委应视为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电梯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解决,本案非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管辖条款约定无效。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当依据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故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