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日喀则市珠穆朗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日喀则市珠穆朗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6民终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西藏日喀则市珠穆朗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日喀则市体育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胡吉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现住拉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凤龙、扎西措姆,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藏日喀则市珠穆朗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安多县人民法院(2019)藏2425民初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安多县人民法院(2019)藏2425民初1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安多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藏日喀则市珠穆朗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40.00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110.8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白 天 玉
审 判 员  次仁永西
审 判 员  吉罗嘎姆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格桑拉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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