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03财保208号
申请人:安徽永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开发区淠河西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80305188H(1-1)。
法定代表人:李维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六安市和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磨子潭路****小区**物业用房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33562439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永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帐户(开户行:农业银行六安文盛分理处,帐户:12×××97)存款1020000元,或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其他价值相同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财产,使判决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六安市和瑞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开户行:农业银行六安文盛分理处,帐户:12×××97)存款102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六安市和瑞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永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