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滁州市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6民初144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一凡,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滁州市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学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滁州天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滁州市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天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王绘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周杨

书记员武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