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82民初2533号
原告:***,男,1970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云峰,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丰乐南路281号(长江商贸城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04963737X。
法定代表人:王学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滁州市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江 泓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夏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