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滁州市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定远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25民初4724号 原告:滁州市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南路**长(江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04963737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远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住所地定远县定城镇幸福东路会信用代码11341125MBOW52168G。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滁州市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远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滁州市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滁州市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