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982执4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福建省**市太姥商厦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157516697M。
法定代表人:王章清,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
被执行人:朱春凤,女,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
被执行人: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市鼎融国际1幢1601-1603,统一社会信用代91350982683059174U。
法定代表人:王世谊。
被执行人:王世谊,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
被执行人:王茂冬,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
被执行人:***,女,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
被执行人:朱良涛,男,195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
被执行人:王世健,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朱春凤、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世谊、王茂冬、***、朱良涛、王世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终结(2022)闽0982执4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峰
审判员 许婷婷
审判员 韩 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倩倩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