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982执13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现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鼎融国际1幢1601-1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683059174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7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于2021年10月1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并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居委会调查其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峰
审判员 许婷婷
审判员 林双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舒琦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