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22民初2892号
原告:***,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秋渊,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田县风埔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风埔乡凤埔街124号。
负责人:蔡欣。
第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鼎融国际l幢1601-1603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谊,执行董事。
第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古田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城西街道罗华村下街53号D403。
负责人:翁溯喜。
原告***与被告古田县凤埔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古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林章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萍萍
书 记 员 张 悦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