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1民初2658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鼎融国际1幢1601-1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683059174U。

法定代表人:王世谊,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6.6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显霖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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