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闽0982执1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鼎市鼎融国际1幢1601-1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683059174U。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福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鼎劳人仲字(2021)第178号国内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请求执行被执行人32800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1月7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二、2022年1月10日起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等方式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对被执行人的查询,经查询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福鼎市鼎融国际1幢1601-1603号进行现场调查,向村委会、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截至2022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19585元,尚有13215元未受偿。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通过电话联系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官方微信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