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闽0925执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执行人: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鼎融国际1幢1601-1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683059174U。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925民初460号判决书,于2022年1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116054.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797元、执行费1641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经传唤未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场所,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被执行人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尚不足以缴纳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周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周宁办事处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信息;本院通过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查询,被执行人未办理金融理财产品。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将被执行人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均未受偿。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