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智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江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马鞍山智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23民初3314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江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址:马鞍山市郑浦港新区姥桥镇官塘村,组织机构代码340500000151161(1-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马鞍山智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鼓楼街东门外,统一信用代码91340522586111233M。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鞍山市江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马鞍山智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鞍山市江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鞍山智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5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市江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马鞍山智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5万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市江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