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泓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泓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民终10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生于1973年12月4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泓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科东路50号5栋802。

法定代表人:**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83年4月20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生于1958年2月28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阆中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四川泓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9)川1381民初5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龙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