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明信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扬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明信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铜川川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204民初915号
申请人:陕西扬子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彭,系上海兰迪(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明信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系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铜川川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边东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江宁,系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铜川川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问红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本立,系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员工。
申请人陕西扬子电力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4740720.11元的财产;申请人陕西扬子电力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扬子电力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西安明信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铜川川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740720.11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扬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