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兴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4民初1759号之二
原告:***,男。
被告:陕西兴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西安天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陕西兴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天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76元,减半收取计151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董 新
人民陪审员  徐秋云
人民陪审员  邓雪妮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谷晓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