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兴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4民初383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诉讼











原告:陕西兴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曲湾商贸街四排四号1楼。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楠,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南段35号旺座现代城G座2604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程序





简易程序









诉讼

基本

情况





原告陕西兴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陕西兴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

依据



主文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兴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兴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陕西兴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

组织





审 判 员 王江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芝

书 记 员 薛 晓 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