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4民初2976号
原告:西安市***建峰建筑工程队。经营场所:西安市***武屯镇杨居村杨北组。
经营者: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猛,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歌,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兴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湾商贸街四排四号1楼。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建峰建筑工程队与被告陕西兴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建峰建筑工程队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建峰建筑工程队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建峰建筑工程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已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西安市***建峰建筑工程队负担。
审判员 张晓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