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4民初2994号
原告:西安长锋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凤凰路街道办新跃村凤西组2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歌,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兴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曲湾商贸街四排四号1楼。
原告西安长锋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兴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长锋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长锋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2元,原告西安长锋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贺坚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思思
书 记 员 程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