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32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娜,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子溪,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兴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蒋兴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楠,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天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李敏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蔚,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芳,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陕西兴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天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08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熠
审 判 员 臧 振 华
审 判 员 侯 林 泉
二○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 梁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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