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兴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天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32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娜,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子溪,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兴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蒋兴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楠,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天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李敏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蔚,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芳,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陕西兴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奎公司)、西安天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304元(***已预交),退还***。
 
 
审判长 田任华
审判员 田勤耕
审判员 魏  哲
二○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高劲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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