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执139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万马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西安万马实业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陕0402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内容: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西安万马实业有限公司114998元。
二、驳回原告西安万马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4元,原告承担1044元,被告承担2600元。
因***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其返还114998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返还114998元及迟延履行金571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00元、执行费1750元,合计12506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5063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 王喜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