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万马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某某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西安万马实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保401号
申请人:邓州经茂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艳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西安***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融创西安宸院21-20109商铺。
法定代表人翟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万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泽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玺荣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秦喜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邓州经茂企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西安万马实业有限公司、西安玺荣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04财保5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持上述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1万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万马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11万元;账户冻结期限为2022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1日。该保全案件保全事项已足额保全。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2)陕0104执保401号保全案件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财保5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兴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