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财保51号
申请人:邓州经茂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艳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西安蓝天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翟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万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泽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荣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秦喜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邓州经茂企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蓝天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西安万马实业有限公司、***荣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陕西嘉盛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价值11万元保函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蓝天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西安万马实业有限公司、***荣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万元的财产。(保全财产信息附后)
申请人邓州经茂企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申请费107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东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韩梦曦
保全财产信息
一、被申请人西安蓝天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广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账号:XXXXXXXXXX********)、在交通银行西安光华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在浦发银行西安太白路支行(账号:XXXXXXXXX********)、在西安银行太白南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在广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账号:XXXXXXXXXXX********)、在广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账号:XXXXXXXXXXX********)。
二、被申请人西安万马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西安万寿路支行(账号: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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