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38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3月31日出生,陕西省吴起县人,中专文化,延安市吴起县人民医院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胜利大街。
被执行人陕西嘉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科技产业园52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春信,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陕西嘉傲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6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2月16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陕西嘉傲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嘉傲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借款1578262.39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9000元、执行费1818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总对总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嘉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传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嘉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随后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其在审理期间保全了被执行人陕西嘉傲科技有限公司为实际施工人、以陕西晨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名义实施的吴起县人民医院拆建项目弱电细化工程中的270万元工程款,本院现已扣划了2139000元,申请人领取了2120817元,执行费18183元已提转至法院。现被执行人陕西嘉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来被执行人陕西嘉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嘉傲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该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2年6月15日,申请人**有借款636933.48元,案件受理费19000元未得到清偿。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执3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再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淮文杰
审判员 刘森虎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