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傲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嘉傲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6民初692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XX月XX日生,系陕西省吴起县人。
被告: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97941851R。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XX城XX路XX室。
法定代表人:文保先,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嘉傲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73809821P。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XX区XX园XX号楼。
法人代表人:马春信,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吴起县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626436570039L。
住所地:吴起县XX镇石湾台。
法人代表人:宗德宝,系该院院长。原告***与被告陕西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嘉傲科技有限公司、吴起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  景  会
审 判 员  乔 正 文
人民陪审员   朱 培 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雷晓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