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602执274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10091568Q。
负责人:赵金亮,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卢延林、代遥,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嘉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南市。
法定代表人:马春信,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春信,男,汉族,1971年4月9日出生,延安市子长市人,现住延安市子长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11月22日出生,延安市子长市人,现住延安市子长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马振军,男,汉族,1948年2月17日出生,延安市子长市人,现住延安市子长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2月7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艾海琴,女,汉族,1962年9月28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申请执行陕西嘉傲科技有限公司、马春信、***、艾海琴、***、马振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公证处(2020)陕延证执字第4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嘉傲科技有限公司、马春信、***、艾海琴、***、马振军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案件款548861.24元及利息,并承担公证费590元、执行费7888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和解标的:本金548861.24元及利息,公证费590元、执行费7888元,由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总队总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嘉傲科技有限公司、马春信、***、艾海琴、***、马振军存款3057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剩余案件款243161.24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马春信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被执行人马春信承担公证费590元、执行费7888元。2020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执27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涛
审判员 刘 森 虎
审判员 秦 志 鹏
二0二0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国 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