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傲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嘉傲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02执143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学历,个体户,浙江省洞头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33032XXXX902212815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树森、王海宁,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延安市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104091318。
被执行人:***,(***妻子),女,汉族,1974年11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延安市子长县人,延安市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41122132X,电话1809110****,(未到庭)
被执行人:陕西嘉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73809821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20951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1584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嘉傲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刘森虎
审判员演晴利
审判员王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