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7094号
原告:西安恒大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商业南商铺1-10。
法定代表人:常斌伟,现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丽,陕西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中骄西谷生物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李银山,现职务不详。
原告西安恒大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中骄西谷生物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西安恒大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恒大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申 国 英
二〇二一 年 二月 二十五 日
书 记 员 赵 珍
打印:相丽华 校对:张丽娜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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