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耀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耀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泾阳县建筑公司、**、宝鸡先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6民初1681号
原告西安耀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泾阳县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宝鸡先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耀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泾阳县建筑公司、**、宝鸡先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西安耀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下欠工程款326979.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9768.8元(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4.75%暂计算至2018年元月14日);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理由:被告**挂靠泾阳县建筑公司在”110千伏蒲阳变电站”进行土方开挖、内倒、外运及灰土回填工程。并于2015年5月19日签订《土方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中对工程的内容、承包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作了详细约定。后被告**陆续支付其工程款900000元,尚欠326979.86元尚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泾阳县建筑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出具《代付款委托书》一份,委托被告宝鸡先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为支付,但该代付行为并未实际发生。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耀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就涉案工程签订有《土方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合法有效。其中第十一条约定:如有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另一方有权向西安市仲裁委提出仲裁。双方明确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故依据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原告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耀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651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其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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