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耀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耀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03民初6463号
原告:西安耀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四路南窑头东区3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1号中陕国际大厦4-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原告西安耀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耀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9月22日原被告签订《房屋拆除工程意见书》,约定由原告负责拆除朱雀源贸易有限公司职工住房,并约定原告向被告缴纳6万元保证金。意向书签订后,原告于2012年9月24日向被告缴纳了6万元的保证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一张,时至今日,工程干不了,也不退钱。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工程意向书》;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交的保证金60000元(陆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占用资金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4250元(60000为本金,从20120925开始计算,计算至起诉之日20120726。按银行同期利率);、
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从未签订合同,原告所述的意向书不存在,从未收到原告催款函,也没见到原告上门催收,其与原告从未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其得知案外人孔林冒用其公司公章对外诈骗,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经与西安市高新分局沟通后,案外人孔林已因冒用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八项目部公章涉嫌诈骗,目前相关案件在公安机关正在审查阶段。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耀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1656元退给原告西安耀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周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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