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航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鸿基创展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4执2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航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鸿基创展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西安航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鸿基创展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4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鸿基创展地产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西安航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6450354.4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5877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9931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鸿基创展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在被执行人鸿基创展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走访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鸿基创展地产有限公司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