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地产公司与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民终269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地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该公司人力行政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某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4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地产公司于202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地产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地产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32.43元,减半收取7016.22元,由上诉人某地产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