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12270号
原告:上海天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虞信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小高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高本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本开。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惠国,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杨思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佐。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安军,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天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小高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杨思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天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小高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杨思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黄 政
审 判 员 张 凡
人民陪审员 田有娣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