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04财保203号
申请人:陕西顺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小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春梅、赵青,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旭隆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水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达,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顺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旭隆房地产有限公司、陕西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顺康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陕西顺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申请人。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东升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