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申26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立交桥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羿克,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梅,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旭隆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180号财富中心C座20层05、06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兰州,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5号。
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陕西顺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四路北区59号1幢10804室。
法定代表人:吕小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陕西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旭隆房地产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陕西顺康工程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审查期间,陕西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的申请,称其认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应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再审申请的事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本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冯文生
审判员 王云飞
审判员 崔晓林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冯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