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夏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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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4670号原告:陕西秦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52191925K。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向南,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夏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原名西安至尊王朝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11011903P。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陕西秦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夏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陕西秦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秦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秦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09元,减半收取1954.5元,由原告陕西秦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贺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