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佳艺文博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民族大学与陕西佳艺文博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13民初6841号
原告:西藏民族大学。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陕西佳艺文博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藏民族大学与被告陕西佳艺文博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西藏民族大学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民族大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69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