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52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3月19日,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被执行人:西***工业电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航拓路汇航广场A703。
法定代表人:刘奕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5年6月12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人仲案字(2022)第HT096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查明被执行人西***工业电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该裁决送达之法定期限内已提起诉讼。案号(2022)陕0116民初13752号,该裁决未生效。故应驳回申请执行人**该案的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该案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