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尚启工业电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西某某工业电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52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3月19日,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被执行人:西***工业电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航拓路汇航广场A703。 法定代表人:刘奕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5年6月12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人仲案字(2022)第HT096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查明被执行人西***工业电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该裁决送达之法定期限内已提起诉讼。案号(2022)陕0116民初13752号,该裁决未生效。故应驳回申请执行人**该案的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该案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