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9)陕0112执3971号
陕西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陕0112民初16393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26837.93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226837.93元并发还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本案执行费3302元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112民初1639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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