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
民终33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电厂西路北什字**号。
法定代表人何建宝,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王寺镇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滕仙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庆全,陕西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16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经本院合法传唤,上诉人陕西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陕西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诉讼费4597元(陕西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陕西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杜 红 莉
审 判 员 裴 继 荣
审 判 员 宋 亮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员 丹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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