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
民终33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电厂西路北什字**号。
法定代表人何建宝,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王寺镇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滕仙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庆全,陕西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16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经本院合法传唤,上诉人陕西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陕西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诉讼费4597元(陕西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陕西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杜 红 莉
审 判 员   裴 继 荣
审 判 员   宋     亮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员 丹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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