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24执1158-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078634732,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何建宝,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住周至县。
陕西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陕0124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案件款65000元,诉讼费1430元,执行费89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0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义务,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车牌号:陕ABXXX8,未实际扣押)。并对其银行、证券、房产登记及其他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该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本院将上述查询、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约谈告知,申请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申请的债权暂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124执11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建峰
审判员张楠
审判员高攀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孟彦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