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5民初1853号
原告:西安锦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李京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为民,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何建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锦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西安锦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锦晟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锦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9元,由原告西安锦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海龙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海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