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创天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民初10841号
原告:李长全,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青,西安市长安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萌,西安市长安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福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靳喜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创天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薛占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长全与被告西安福乐家具有限公司、陕西创天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长全提出撤诉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任何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长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88元,由原告承担,余款788元由本院退回。
审 判 长 范建锋
人民陪审员 高永社
人民陪审员 翟 伟
二〇一九年 十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张瑞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