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创天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福乐家具有限公司,陕西创天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19)陕0116民初10841

 

原告:李长全,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青,西安市长安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萌,西安市长安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福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靳喜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创天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薛占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长全与被告西安福乐家具有限公司、陕西创天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长全提出撤诉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任何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长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88元,由原告承担,余款788元由本院退回。

 

 

                                  范建锋

人民陪审员    高永社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 十 月 九 日

 

                                  张瑞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