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陕审民申字第004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博森生物制药股份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继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兵,男,汉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创天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称为西安众兴工贸有限公司,2012年6月更名)。
法定代表人:薛占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松成,男,汉族,1971年9月24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陕西博森生物制药股份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创天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2013)西民四终字第00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查明,双方当事人已于2014年3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就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四终字第0053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问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且再审申请人陕西博森生物制药股份集团有限公司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并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朱玉红
代理审判员 杨宗信
代理审判员 贾黎明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亚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