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宝树阀门有限公司与高科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3民初4450号
原告:杭州宝树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郑姗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烨,浙江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科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碧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柯斌。
原告杭州宝树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科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宝树阀门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宝树阀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宝树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杭州宝树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雪娟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代书记员 王胜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