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628执61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48年1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平和县。
被执行人:高科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津淮街东美花苑16幢2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260043533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5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科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柯景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闽0628民初18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